危化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江门一公司被罚款5万元! 2021-12-15 09:39:17   来源:易罐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经营物料储存在台山一工业园的储存场所,根据该单位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1XXXX-01)及其供述,其储存的物料为甲醇(甲醇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第1022项));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对储存物料进行抽样,并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鉴定,《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10XXXX046)结果为:该样品闭口闪点<35°C,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该储罐物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由于储存场所未按要求设置有关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以及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未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确定江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问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经调查认定,江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可以认定该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江门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甲醇储存量为19吨,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要求,甲醇为第三类易燃液体,储存临界量(T)为5000吨,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存储危化品
后果严重
将会得到相应处罚
↓↓↓

冬季寒冷干燥
危化品安全问题不能忽视
需做好“十项严防”
↓↓↓


推荐资讯 :

易罐

安全易用的罐车运输平台
APP内打开
×

联系我们

请选择系统

您是如何知道易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