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份《事故复核申请书》,扼杀谁弱谁有理”特权“! 2022-07-20 10:34:30   来源:易罐

某日,小元驾驶2轮摩托车(有牌有证有保险、佩戴头盔)行驶到乡道上坡路段时,遇对向驶来无牌三轮电动车(靠近山体),小元减速靠边避让对方,会车时对方因操作不当驶出公路(两车未接触),跌至2米高水田内,导致电动车上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大队按照简易程序认定小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遇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对方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认定小元存在不按规定会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作出简易处罚决定书。小元认为这属于典型的“谁弱谁有理”,遂提出复核申请。

下面,小编将《申请书》分享给大家,以供学习交流,不妥之处,请翻至文末“私信”小编或“留言”...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小元;性别:男;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现住址:(具体到门牌号);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联系方式:(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一、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2.依法认定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理由与依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理由与依据如下:

(一)事实认定错误

事故发生过程方面:被申请人未对事故现场作细致勘查,仅凭三轮车驾驶人方单方陈述认定事故发生经过,且无相关照片、视频等直接证据证明,即认定申请人存在“不按规定会车”违法行为。事发路段处于狭窄山路微下坡处,事发时申请人驾驶二轮摩托车靠右政策行驶至该路段平缓处时(图1红色标记处),发现对方自坡底驶来时,被申请人减速让行,对方因无证驾驶、技能生疏、遇人慌张间操作不当径直驶入道路左侧农田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三种情形下的会车规定:一是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二是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三是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无论哪种情形,都是申请人车辆应当先行。另外一方面,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项“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但事故发生全过程中对方车辆未与申请人车辆发生任何接触,且系其主动驶入农田,应当认定对方未按规定会车,而非被申请人。综上,认定申请人存在“不按规定会车”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

(二)部分事实未调查

被申请人对事故车辆未作细致调查,对方所驾三轮车系无牌无证车辆,且事发时车辆上非法载有一名乘客,事故认定书未调查和载明该车辆品牌、型号,除对方无证驾驶外,该车还有未悬挂号牌、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事故认定书中均未载明,尤其是非法载人违法行为,降低了三轮车的操作性,增大了事故发生后的损害后果(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较重、耗费医药费很大),该违法行为系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部分程序不合法

一是车辆扣留不合法,事故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扣留了双方机动车,但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本起事故属于简易程序事故,即不需要做鉴定、亦不需要检验,无需扣留事故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规定。二是车辆拒不放行不合法,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本人请求被申请人放行二轮摩托车,但办案民警以“担心不赔偿、赔偿不到位”等理由拒绝放行,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之规定。另查明,7月26日,停车场内仅发现申请人二轮摩托车,未见对方驾驶的三轮车。

(四)综合情理与法理

本起事故处理中,被申请人考虑到三轮车方未购买强制保险难以支付巨额医疗费用(2万元左右)通过申请人交强险来达到赔偿、消除隐患的思路本可以理解。但对方对方既然有三轮车这个购买力,难道没有2万元的赔付能力?被申请人既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指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亦未基于事实和法律准绳作出事故认定,实在有失偏颇。

申请人是一名颇有法律意识、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公民,依法持有摩托车驾驶证、依法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方驾驶三轮车驶入路外后,车辆仰翻、驾驶人与乘车人均负伤不能动弹,尤其是乘车人腿部血流如注。尽管对方驾驶车辆未与申请人发生任何接触,但申请人方依然作出了超出普通人的一系列道德行为:现场救人、求助乡村医生、呼叫120医疗救援、医院全程陪同检查、在对方等人无钱支付医疗费时积极垫付6000多元。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政府的权威,更要有良好的法制与道德导向。若仅考虑当事人赔偿事宜,盲目从守法方、有保险方、无责方、有能力赔付方找问题,枉顾事实、强加事故责任,去袒护一名无证无照、无驾驶技能、非法载人、不购买保险的不合格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者。使违法的人不得到应有的教训,导致“救人者反被讹”,是不是造成了社会价值的混乱,影响了社会风尚?该类是否还会重复发生?另外,该起事故处理民警是否还受其他因素影响?被申请人事故处理工作是否应当进一步规范?

综上所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对方“无牌无证”“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请求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事实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依法惩罚对方的交通违法行为。考虑到对方与被申请人系同村居民,基于善意申请人可不要求其返还垫付医疗费,但被申请人必须还原事故真相,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教训,以此警醒农村摩托车驾驶人,预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此致

 申请人:小 元

202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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