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码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危货车辆及驾驶人员不得开展危货装货、运输活动! 2024-03-22 14:28:56   来源:易罐

为有效防范化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危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全省危货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江苏提出14条工作措施。

一、加强源头治理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鼓励危货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初次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数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平均数。

2.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并施行江苏境内危货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码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码作为监督检查危货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必查内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装货人、收货人主动查验危货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码。安全码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危货车辆及驾驶人员不得在江苏境内开展危货装货、运输活动。(目前苏州已开始试点)

3.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危货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从业人员持续保持从业条件,定期复核资质资格。推动企业招聘身体心理、文化水平满足危货道路运输要求的人员,定期为驾驶人员组织体检,不得安排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从业要求的人员驾驶危货车辆。每季度开展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应急处置方面的知识技能。

4.工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装货人不在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开展危货充装作业,确需24小时连续充装的,应当由装货人协调提供凌晨2至5时完成充装作业危货车辆的停放场所,无法提供的不得开展充装作业。

二、加强监管执法

5.公安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危货车辆及驾驶人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限行规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危货车辆凌晨2至5时全境禁行规定,县(市、区)定期组织开展凌晨2至5时集中夜查,强化禁行规定执行力度。

6.交通运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每年对危货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开展检查并通报;每季度约谈1次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多的运输企业,适时采取停业整顿、信用惩戒等措施;每半年研判一次长期在我省开展运输活动的外省籍危货车辆状况,建立重点监管车辆名录库,从严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由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

7.工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装货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在装货前通过“江苏交通云”APP完成装货人“五必查”,形成装货电子记录,未完成“五必查”不得装货。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有关部门推送“五必查”落实不到位的重点装货人名单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电子运单系统与装货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8.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开展常压罐体检验检测,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共享罐体检验检测信息。交通运输等部门检查危货车辆常压罐体检验检测报告时,要核查车辆往返检验检测机构注册地的卫星定位轨迹,提供不了的可判定为“未经检验检测”。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环评审批的危货道路运输车辆罐体清洗建设项目清单。

三、加强通行管理

9.公安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若干危货道路运输常(备)用通行路线和限制通行区域,对确需进入限制区域的危货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危货车辆应当在双向4车道及以上的道路靠右行驶,公安部门对不靠右行驶的行为依法予以抓拍并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危货道路运输企业在起运前对运输全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告知驾押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10.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所辖高速公路服务区危货车辆专用停车位应开尽开,专人负责车辆引导和信息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需求,将部分闲置场所改建为危货车辆公共停车场。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执法部门扣押的危货车辆和货物临时停放、储存场所。

11.公安部门应当对违反停车规定的危货车辆依法严格处罚。危货车辆在国省道和其他城乡道路临时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在来车方向50至100米处设置锥形筒、三角警告牌等警示标志。临时停车区域不得靠近明火、高温、人员密集等场所。

四、强化应急处置

12.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危货特性,依托监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处置力量,建立危货道路运输综合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救援队伍。

13.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危货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储备危货倒罐车辆和重型起重机械等,选定2至3个空旷场地和若干企业作为预备处置场所。危货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当根据载运货物特性等编制纸质应急处置预案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

14.危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驾驶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处置。高速公路上发生危货道路运输事故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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