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河南一化企偷排592吨强酸!被罚30万元,多人被判刑! 2025-11-26 09:38:27   来源:易罐

为节约成本,河南濮阳一化工企业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偷排到城市窨井等处,致使环境污染。该企业被判罚款30万元,另有四人被判处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曝光!一企业偷排强酸超590吨!多人获刑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涉案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因非法倾倒数百吨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濮阳市某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在明知危化品运输司机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公司副总经理吴某乙指使生产厂长王某甲联系李某甲,多次在夜间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外运并非法倾倒。累计倾倒废酸液达12次,总量约592.78吨,倾倒地点为濮阳市工业园区便道的窨井等处。


在此过程中,王某甲负责在厂区内协助装车,并记录相关数据,通过微信向吴某乙及公司总经理解某汇报。吴某乙与解某对非法处置费用进行审查和签批。吴某乙直接或通过王某甲向李某甲支付处置费用共计7.02万元。


2024年3月,李某甲再次外运并倾倒52吨废酸液,因散发刺鼻气味引发群众举报,致使案发。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所倾倒废酸液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PH值显示为强酸,严重超出标准。


案发后,李某甲、王某甲、吴某乙及解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倾倒物均为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单位与吴某等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其中:


  • 被告单位濮阳市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

  • 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 运输司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 被告单位厂长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 被告单位总经理解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不仅如此,广化君发现,近期全国多地均有企业非法倾倒、废水偷排等情况!


粉色污水偷排河道!官方通报


11月8日,有网友反映,在甘肃省临夏市折桥镇,有一辆四川牌照的货车向大夏河排放粉红色的水,特别腥特别臭。


11月10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临夏市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杨某某、杜某某(均为定西市临洮县人)排入河渠的是一般污水,官方正按程序依法调查处理。


以下为通报详情:11月8日19时许,某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有关“黄河上游一级支流大夏河边有车辆疑似排污”的视频。


排污现场


视频发出后,临夏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市生态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连夜到现场核实,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当晚对现场水质、车辆残留积水等取样检测。


现初步查明,杨某某、杜某某(均为临洮县人)于11月8日驾驶号牌为川J6***2的私营专门运输鱼类车辆,到临夏市某渔场拉运鱼苗。由于该车前期运输过其它类别鱼类,为预防鱼类交叉感染,将高锰酸钾粉末倒入运输罐体进行清洗消毒,后将罐体约6方积水排入连通大夏河的退水渠道。


根据对罐体残留水取样检测,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向河渠排入水质为一般污水;对周边环境水质取样检测,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符合地表水Ⅲ类标准。


当事人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正在按程序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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