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2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指导各市、州以及相关单位加大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其中,某燃气公司油罐车侧翻油品泄漏生态环境损害案入选。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4日,某燃气公司的重型半挂油罐车从广州出发前往昆明,于汕昆高速公路广西往云南方向1591公里+400米(小地名:兴义市江底)处发生侧翻,装载油料泄漏导致兴义市黄泥河段受到油品污染,流域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该燃气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函》,就事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初步沟通,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总计为466.56万元。
(二)办理结果
该燃气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开展磋商,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遂以该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于2021年1月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47.53万元。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判决某燃气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33.43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是因赔偿义务人不愿进行磋商,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难以进行修复的情况下,通过资金补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将赔偿义务人所承保的多家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涉及的多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以上做法为下一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开展积累了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急事故处置、机动车保险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在赔偿义务人不愿磋商后,经过了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判决已履行,程序完整;诉讼过程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最终判决直接承担责任,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