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4.16”油罐车闪爆事故:事故频发的油罐车到底该如何管控 2023-04-26 09:07:21   来源:易罐

2023年4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双寨村一电焊铺在对一油罐车(罐体为空罐)进行维修时,突发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的初步调查原因,已经给出来了,是作业人员在对空罐进行通风置换时,发生了闪爆。很显然,这个空罐应该是刚刚卸完了物料,所谓的空罐其实并不空,只是没有液体罢了,但是却充满着大量的挥发性易燃易爆气体,并且易燃易爆气体的含量明显超出了爆炸下限,所以一旦遇到任何的火花或者静电,都会发生闪爆,轻者罐车报废,重者人员伤亡,像本次事故一样。那么针对类似的油罐车事故,我们到底该如何做才能避免事故悲剧的重复上演呢?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聊一聊如何做好油罐车的安全管理。本篇文章所指的油罐车,特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不包含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等符合《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所以类似于温岭“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临沂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重大爆炸事故等等,都是和液化气体有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不在本篇文章的讨论范围之内,请大家知悉。
油罐车由于并不像企业内部的设备一样静止不动,而是一个移动的容器,由于容器内都装满了各种易燃易爆的油品物料,所以油罐车也成了一个随时移动的危险源。另外更重要的是,油罐车在整个寿命周期过程中,从设计、制造、监检、出厂、挂牌、营运、装卸、运输、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上都需要和各个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打交道,并且来往于各个企业之间,所以对油罐车的监管涉及的部门之多、地域之广是前所未有的。这就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部门的监管差异,每个地域的监管模式都不一样,这种差异化的执法,一旦任何一个环节的监管出现漏洞或疏忽,都很可能使油罐车成了漏网之鱼,如同脱缰的野马一样,带着潜在的危险源,一路狂奔。像一颗随时移动的定时炸弹,至于什么时候引爆,全靠造化了。
近年来关于油罐车的事故案例并不少见。最具有代表性的事故案例就是2021年11月14日广西梧州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14”罐车装卸火灾事故,该事故的原因也就事故罐车在卸完汽油之后,并没有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直接就去下一家单位装润滑油基础油。在进行润滑油基础油装的过程中,罐车内气相被逐渐压缩,可燃气体浓度越聚越高,并达到了爆炸下限。另外,该装车采用的是上装模式,并且鹤管的插入深度并不满足标准规定的200mm左右,而是高达1000mm左右,这基本上属于悬空装车。所以高速流动的介质经过鹤管出来时,产生了大量的静电并积聚,当最终积聚的电荷达到放电条件时,产生放电火花,并最终将罐内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引爆,造成罐车爆炸事故。该事故可以说和青海这次“4.16”事故,几乎如出一辙,原因都是始于一个盛满易燃易爆气体的空罐,只不过一个是装油产生的静电引爆,另外一个是通风连接引起的电气引爆。
那么针对此类事故,到底该如何做才能实现有效监管并彻底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上演呢?我们先从本质安全的技术角度来谈谈油罐车的装卸和运输技术要求,参考《JT-T 617.6-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该标准中涉及到油罐车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条款:
“6.1.11 容易发生粉尘爆炸或者释放出易燃气体的货物的散装运输,应在运输、充装和卸货时采取消除静电措施;
8.6.2 散装运输的危险货物车辆或集装箱,在再次装载前应正确清洗,除非要装载货物与前次的危险货物相同;
8.8 在装卸可燃气气体,或闪点不超过60℃的液体,应在装卸作业前将车辆底盘、可移动罐柜或罐式集装箱进行接地连接,并要限定充装流速。”
上述标准的三个条款从罐体清洗置换和静电接地两个方面对油罐车的装卸做了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要求,如果企业没有做好这两个方面的措施,或者现场不具备此类安全措施的条件,例如现场没有接地系统,不具备清洗置换条件等,那就很容易出现类似的事故。
除了技术方面的要求之外,我们再来谈一谈管理方面的要求。本次事故的罐车是由于需要维修,所以到一个电焊铺里进行动火维修,最终不幸酿成事故。其实国家对罐车的质量检验一直是比较苛刻的,尤其是制造厂的出厂检验,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合格要求,直接是不允许出厂的。从2021年开始,为了彻底整治油罐车事故多发的态势,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和市监总局联合发布35号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在该工作方案中,对油罐车的出厂质量检验做了极为严格的规定。另外除了新车的出厂检验之外,对于路上跑着的油罐车也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具体要求原文如下:
罐体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对于罐体不符合GB 1856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对于本次事故中的关键因素,也就是事故车辆由于需要进行维修,所以选择了一个乡镇上的电焊铺,这个电焊铺猜测大概率是不具备能满足静电接地和清洗置换功能的场所,那么对于油罐车的维修和改造,到底有没有资质和能力方面的硬性规定的?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最新修订的29号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显然并不是随便一个维修场所都可以维修油罐车的,而是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来实施维修或改造,并且呢维修改造之后,还需要重新进行检验,检验合格之后,才能再次上路。所以即使维修顺利结束了,也并不意味着立马就能上路运输。
总结:
常压危险货物罐车的安全管理由于涉及的部门之多,地域之广,所以管理起来极为复杂,但是可以化繁为简,至少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管控:
(1)源头治理,加强油罐车的出厂质量检验,确保上道的运输车辆初始状态是合格的,这样可以避免缺陷车辆在长时间运输过程中有隐形发展为显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其次,对在役运输车辆的监管,要严格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做好车辆的检验和风险评估,尤其是对上了一定年纪的车辆,该报废时坚决报废。
(2)使用管理,运输车辆在进行装卸环节时,需严格按照企业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装卸前后做好吹扫和清洗置换,企业也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装卸车辆进行前期检测,发现不达标或者置换不合格,直接拒装。另外运输车辆一旦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故障需要维修或者改造,必须委托具有油罐车生产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或改造,因为在这样的企业里,各种安全控制措施还是比较齐全的,诸如静电接地、清洗置换、防爆工机具等等至少都是满足的,所以完全可以让车主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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