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骥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吐和高速公路从西往东行驶到拉依苏检查站,因涉嫌普通货物车辆运输危险品,被交警拦截,于6月10日移交予轮台县交通运输局。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骥J***号车,从阿克苏地区的新疆**公司拉运原油前往山东**公司。经查驾驶员提供的出库单及运输合同,货物质量33.4吨,运费500元每吨,共计16700元,到目的地卸载货物之后再支付运费。**物流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2类 1项),所属车辆骥 J***经营范围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物流公司的行为构成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轮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1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此次处罚旨在以儆效尤,告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使用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依法运输,诚实信用。